事项名称: |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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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
主办处室: | 省直单位住房保障处(房改办)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附属楼3楼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联系人: | 刘晓晖 林文 |
联系电话: | 0591-87275403 8727540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一、保障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是指:单位主体在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或单位主体在长乐、闽侯、连江等福州市所属周边县(市、区)的省直、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服务满5年长期合同制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职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其他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等)。
4.申请人现配偶为再婚,若在之前婚姻续存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离异时该住房产权分割给对方或已转移给他人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省直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不含该房产合并计算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配偶婚前转移非政策性住房的情形)。
2.申请人曾经离异,以前配偶名义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与前配偶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在离异时分割给前配偶,但离异时间不足3年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领取征收公有住房货币补偿款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或福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已享受租金优惠、租金补贴政策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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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 3、其它详见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填表须知。 |
未婚声明.doc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需安装仿宋_GB2312字体后打印).doc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xls 申请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公示证明.doc |
个人填表申请→单位初审公示→单位统一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审核→列入登记轮候→配租前复查→评分排序→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