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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闽机管规〔2022〕1号)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应符合在福州市城区和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根据您的描述,您已不符合省直公租房承租条件,请您于1个月内向我局住房保障处如实申报,并按规定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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