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
来源:国资处
时间:2014-04-25 08:49
一、关于《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和脱钩对象
我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统称“省级行政机关”),应按《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开展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的脱钩对象为省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管理和挂靠(含托管)的各类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境外企业(统称“省级行政机关所办(属)企业”),以及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形成的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
培训中心按有关文件规定管理,暂不纳入本次《实施意见》确定的脱钩范围。
二、关于按有关政策实施改革和管理的企业
省级行政机关所办(属)的下列企业和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按照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改革和管理,不列入《实施意见》确定的脱钩范围。
(一)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
这类单位及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4号)和《福建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有关通知》(闽文办[20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改革。
(二)省级地勘单位及所办(属)企业
这类单位及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改革。
(三)省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及所办(属)企业
省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及所办(属)企业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省级行政机关所属财政核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所办(属)企业
这类单位由于部分经费开支所需资金来源于所办(属)企业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和经营性资产收入,省级一般预算不全额保障其经费开支,因此,这类单位所办(属)企业和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改革。
(五)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储备粮管理企业和主要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文),司法部门劳改、劳教企业和各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不在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精神,国有粮食企业是政府兴办的有特殊用途的政策性企业。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我省省级司法部门兴办的监狱企业、戒毒企业,省粮食局所属储备粮管理企业以及主要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六)省级事业单位所办(属)的与其履行职能、公益服务相关联的企业
主要是指承担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履行职能、公益服务相关联的企业,如医院所办的医疗、医药企业,高校所办的实验厂等企业,这类企业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仍由当前主管单位管理。
三、关于剩余公有住房
根据《福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办法》(闽政管[2003]4号)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闲置房(含集资房、拆迁改造房)、腾空旧公有住房及违规出租的公有住房。具体操作中对于1998年房改以前,尚未用于福利分房的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剩余住房,也认定为剩余公有住房。
剩余公有住房的使用和处置按照《福建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四、关于脱钩企业的清产核资和离任审计工作
脱钩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开展,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计划转让的脱钩企业和清算注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开展。
五、关于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
省直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本次脱钩工作要求开展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
六、关于脱钩企业应做到“一企一策、一企一方案”
“一企一策,一企一方案”即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脱钩方案应包含各脱钩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和人员结构等具体情况,并针对各脱钩企业存在的困难和具体问题,特别是职工待遇、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养老等社会保障关系和资产产权关系、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司法诉讼等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措施。脱钩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国资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分别制定后印发省直各单位。
七、关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的报送主体
各省级行政机关为本单位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的报送主体。对于由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而变更隶属关系的,已改革到位的,由新组建的省级行政机关报送;改革未到位的,由脱钩企业和经营性资产原隶属省级行政机关在征得新组建的省级行政机关意见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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