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脱钩单位范围
(一)列入脱钩的单位范围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4〕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以下三类单位列入经营性资产脱钩范围:
1.省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2.省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省级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
(二)不列入脱钩的单位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下列拥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按照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改革和管理,不列入本次脱钩的单位范围。
1.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省级地勘单位。
3.省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4.省级财政核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关于脱钩资产范围
《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脱钩的经营性资产范围,包括5种类型:
1.用于自营、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场地、配套设备设施和其他物业。
用于经营的房地产以权属证书或相关资料(如项目立项、购买合同等)注明的原用途进行分类,如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中:(1)商业用房主要指店面、商铺等;(2)场地主要指利用空地作为停车场、洗车场、货物堆放场所等;(3)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指为经营性房地产配套的物业、门卫、配电等房产,以及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电力等设备;(4)其他物业主要指车库(含地下停车场)、停车棚、游泳池、厂房、仓储设施,以及其他未列入以上类型的房屋或构筑物。
2.所办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如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使用的房地产及设备设施。
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该类单位经营使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用于住宿、餐饮、会议等房地产,或冠以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名称的场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改革和管理,暂不纳入本次《实施意见》确定的脱钩范围。
3.闲置、未利用的房地产。
此类房地产主要指单位长期未使用或实质性利用的房地产,如未装修的毛坯房、长期空置的房地产、出租出借到期闲置的房地产、临时作为储存场所等而未实质性使用的房地产等。
4.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
此类资产主要指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三种类型。
5.其他用于经营或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
此类资产主要指对外出租的设备、通讯基站点、广告牌位,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有偿使用并取得经营收入的资产。
三、关于经营性资产界定时点
鉴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存在互为转换、不断变动的情况,需明确一个时点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界定,确保脱钩工作的可操作性。 《实施方案》明确以2014年1月1日为经营性资产界定时点,在该时点及之后凡属上述类型的资产,一律列入脱钩范围。同时,鉴于商业门面等房地产,性质上属经营性,为此《实施方案》规定,凡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明确注明为商业、店面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不分界定时点,一律列入脱钩范围。
四、关于经营性资产脱钩方式
《实施意见》规定经营性资产脱钩采用转变用途、转让变现、划转移交三种方式,《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选择三种脱钩方式的具体要求与条件。
1.转变用途。经营性房地产申请转为办公用途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此类房地产适合作为办公用房;(2)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 原占有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3)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因此,采用本脱钩方式的单位,应当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际办公用房面积提出。
2.转让变现。《实施方案》明确土地、房产原则上不采用转让变现脱钩方式。对于个别难以转为办公用房且经营效益低、管理成本高的经营性资产,确有必要转让变现的,应严格按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批准,转让收入按国有资产收入规定上缴省级财政。
3.划转移交。对转变用途和转让变现以外的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省机关管理局。省机关管理局对接收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统一管理,接收后的房产主要统筹用于解决当前省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不足,其余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管理。同时,省机关管理局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接收后用于经营的房地产适时进行调配转换,以满足省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需求。
五、关于对外投资股权
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实施方案》明确脱钩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移交省国资委管理。具体根据省国资委要求,在办理企业移交中,同时划转相应股权。
六、关于对社会出租的公有住房
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剩余公有住房使用和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脱钩范围。但实际中,部分公有住房存在长期对社会出租出借情况,为掌握各单位用于对社会出租经营的公有住房情况,《实施方案》将对社会出租出借的公有住房列入清查范围,要求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统计时一并填报(供职工周转使用的公有住房不需填报)。省机关管理局将根据剩余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对社会出租经营公有住房的处理措施。
七、关于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进度
鉴于脱钩资产分布省内外、类型不一、情况复杂,根据《实施意见》关于平稳推进脱钩工作的要求,《实施方案》明确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按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工作原则,采取“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先在榕单位、后非在榕单位”分步实施,力争2014年底完成省级行政机关和在榕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脱钩,2015年上半年完成其余单位脱钩。
八、关于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步骤
鉴于资产清查是制定脱钩方案和实施脱钩的基础和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分为开展资产清查、报送脱钩方案、办理划转移交三个阶段。脱钩单位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为统计期间,开展经营性资产专项清查,按要求填报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5月15日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5月31日前完成脱钩方案报送工作。对各部门上报的方案,省机关管理局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并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办理清查结果和脱钩方案批复,组织有关单位实施脱钩方案。
九、关于开展资产清查
《实施方案》规定以2014年1月1日为经营性资产界定时点,在该时点及之后凡属上述类型的资产,一律列入脱钩范围。清查中,各单位既要反映2014年1月1日各类经营性资产使用状况,也要反映2014年1月1日至4月30 日期间新发生的经营性资产用途转变状况,包括合同执行中、到期重新招租、新发生出租事项、闲置、转为自用等5种类型。
为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省机关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及详细的填报说明,清查报表分为清查基础表和具体清查表两大部分,共19张。为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同时减轻各单位工作量,省机关管理局委托开发了清查报表填报软件,各单位务必在完成2013年度国资年度报表的基础上,将年报电子数据导入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软件后再进行填报,清查报表中大部分内容由导入的国资年度报表数据自动生成(仅有4张表格需手工填报)。
所有纳入脱钩范围的单位(包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榕单位、非在榕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资产清查,不受脱钩工作进度影响。
十、关于报送脱钩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脱钩单位在资产清查基础上,确定脱钩对象和方式,提出具体脱钩方案。为方便各单位操作和报送,同时规范内容、明确责任,省机关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审核表》、脱钩方案报送范本(包括主管部门与基层单位报送范本)和报送审核资料清单。
各单位填报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时,应明确各项资产拟采用的脱钩方式,完成清查报表填报后,清查软件将自动生成《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审核表》。各单位根据清查报表结果和脱钩方案审核表具体内容,分别按照提供的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脱钩方案范本,起草脱钩方案。主管部门应于5月31日前完成脱钩方案报送工作,报送时需提供资产清查报表、脱钩方案审核表、经营合同和资产权属等资料(具体内容详见经营性资产脱钩方案审核资料清单)。
十一、关于办理划转移交
《实施方案》对划转移交的脱钩资产是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否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等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6种不同的移交方式和要求,便于脱钩单位配合,防止出现争议和矛盾。其中,对于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实物资产连同权属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建筑图纸、物业管理合同等资料划转移交给省机关管理局;对于经营性资产与办公用房等不动产混合一体,无法在产权上进行分割的,资产所有权保留在原占有单位,暂不进行产权变更,先行办理经营权移交;对于产权不明晰或多成份形成的房地产,报送省机关管理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办理移交手续;已签约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的经 营性资产,脱钩单位应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移交给省机关管理局,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等。
省机关管理局将按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接收计划,按照“成熟一家、接收一家”原则,办理资产划转移交手续。移交与接收工作具体要求、时间安排等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另行通知。
十二、关于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省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实、接收并统一管理脱钩的经营性资产。鉴于省机关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不宜直接开展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省机关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监管,具体委托下属省机关服务中心(加挂“省直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运作、收益上缴”的原则管理运营。其中,“权属统一”是指脱钩单位移交的经营性资产权属统一变更到省机关管理局名下;“阳光运作”是指集中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按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收益上缴”是指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收益,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十三、关于脱钩工作期间的经营性资产管理
为做好资产经营工作的衔接,《实施方案》规定脱钩工作期间,脱钩单位合同到期的经营性资产需继续出租等事项,一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机关管理局印发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等管理办法中,授权各主管部门、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律暂停执行(只针对列入脱钩单位,未列入脱钩的单位仍按管理办法规定权限执行)。未经省机关管理局批准不得对外签订新的承包、出租、出借、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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