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常见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国资处 时间:2014-05-28 08:56

    1.如何界定本单位资产是否应纳入本次省级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范围?
    答:首先,对照本单位的单位性质。属于省级行政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行政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均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脱钩范围。
其次,对照本单位的资产。凡属于以下类型的资产,均应纳入经营性资产脱钩范围:
    (1)用于自营、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场地、配套设备设施和其他物业;
    (2)所办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如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使用的房地产及设备设施;
    (3)闲置、未利用的房地产;
    (4)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
    (5)其他用于经营或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
    再次,对照经营性资产的界定时点。以2014年1月1日为界定时点,在该时点及之后凡属上述类型的资产,一律列入脱钩范围。
    最后,还应对照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资料。凡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明确注明为商业、店面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不分界定时点,一律列入脱钩范围。
    2.本次经营性资产脱钩中的闲置资产具体包括哪些?
    答:应纳入脱钩闲置资产,主要指单位长期未使用或实质性利用的房地产。如未装修的毛坯房、长期空置的房地产、出租出借到期闲置的房地产、临时作为储存场所等而未实质性使用的房地产等。
    3.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签订续租合同但继续出租的资产是否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脱钩范围?
    答:未签订合同用于出租,或合同到期未签订续租合同但继续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同样应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脱钩范围。
    4.公有住房出租是否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脱钩?
    答:根据《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次脱钩工作精神,剩余公有住房使用和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脱钩范围。但实际中,部分公有住房存在长期对社会出租出借情况,为掌握各单位用于对社会出租经营的公有住房情况,《福建省省级机关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闽机管综〔2014〕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对社会出租出借的公有住房列入清查范围,要求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统计时一并填报。省机关管理局将根据剩余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对社会出租经营公有住房的处理措施。
    5.单位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是否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清查范围?
    答:单位用于内部职工周转使用的公有住房,不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脱钩清查统计范围。
    6.单位计划将出租的资产转作办公用途,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营性房地产申请转为办公用途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此类房地产适合作为办公用房;
    (2)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 原占有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3)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因此,采用本脱钩方式的单位,应当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际办公用房面积提出。
    7.单位可否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将出租的资产转作办公用房等用途?
    答:省委、省政府在《实施意见》中规定“脱钩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以脱钩工作中各项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机关管理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因此,未经批准,省直单位不得自行改变现有经营性资产的用途。
    8.权属证书中用途标明为商业或店面等经营性用途,但实际上已转为单位自用(如办公或业务用途)的资产,是否应纳入脱钩范围?
    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凡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明确注明为商业、店面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不分界定时点,一律列入脱钩范围,均应进行清查统计。单位如需将商业用房转为办公用房等用途,可在脱钩方案中提出,但应提供单位现办公用房面积和人员编制等相关资料,用于省机关管理局审核认定。
    9.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如何脱钩?
    答:《实施方案》明确脱钩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含全资、控股、参股)移交省国资委管理。具体根据省国资委要求,在办理企业移交中,同时划转相应股权。
    10.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是否纳入脱钩?
    答:根据《实施方案》,产权不明晰或多成份形成的房地产,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产权界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清查报表中先行填报,并在脱钩方案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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