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会议分类的问题。
《办法》第六条规定,三类会议是指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一年一次,参会人数超过50人应按隶属关系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类会议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关于会期和人数问题。
《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三、关于开会地点问题。
《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三、四类会议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四、关于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三、四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三类会议 |
200 |
130 |
70 |
400 |
四类会议 |
170 |
130 |
50 |
3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五、关于会议费列支渠道和承担主体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六、关于会议费报销和支付问题。
《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七、关于会议年度公示制度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八、关于各单位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问题。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九、关于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执行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是指省直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