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公租房承租人承租资格核查的通知

来源:住房保障处 2022-09-08 15:19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省直单位公租房承租人:
  为切实规范省直单位公租房使用管理,决定对省直单位公租房承租人承租资格进行核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户。
  二、需提交核查材料
  (一)承租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编在职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福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现状和历史)原件。
  (二)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承租人属未婚:提交未婚声明(声明参考范本可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栏目中下载)。
  2.单位主体在周边县(市、区):提交单位主体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家庭成员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现状和历史)。
  3.家庭成员情况有变化但尚未报备:(1)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配偶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复印件,或提交由居(村)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属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2)新增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已购置私房但尚未报备:提交房产证、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材料提交
  (一)省直屏西住宅小区98#楼公租房核查材料提交地点由省机关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二)省直秀峰小区公租房承租人于9月30日前将核查材料交至省直秀峰小区1号楼物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一)承租人属已购置私房但尚未按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主动向我局报备或退出房屋的,请务必按本通知要求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重新审核承租资格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承租人,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并通报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请有关承租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核查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同已不符合省直单位公租房承租条件,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五、联系方式
  省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二科:87570897;省直秀峰小区物业办公室:87913110。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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