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12月31日以省政府第 150 号令公布,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障机关正常运转、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机关自身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央把改进作风、厉行节约作为加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出台了八项规定,狠抓 “四风”整治,推出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对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贯彻实施《办法》,对于纠治“四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对于完善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办法》贯彻实施好。
二、全面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加紧制定配套制度标准。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对已有的各项制度标准进行认真梳理,已不符合实际或需要修订完善的要及时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予以细化,加快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资源节约、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标准,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各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要及时将出台的重要制度标准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强化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建设节约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的高度出发,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依照《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的统一集中管理,科学规范职能,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对于暂时没有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明确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机关事务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机关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
(三)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规范机关的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行为,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切实做好厉行节约各项工作。加强机关经费管理,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严控“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与监督,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加大资产整合调剂力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抓好办公用房“建、修、用、管、调”等环节工作。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加强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和日常使用管理,降低公务交通运行成本。认真落实后勤服务、公务接待、会议、因公出国(境)相关制度规定,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三、切实加强《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办法》的组织领导。要把实施《办法》和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结合起来,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为抓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打好基础。
(二)做好学习宣传。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把握主旨和内容,领会精神和实质,明确责任和要求。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促进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能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要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办法》,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办法》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要积极拓展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健全社会举报的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省直单位和各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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