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车库综合楼一层店面招租公告

来源:省机关服务中心(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2019-04-19 17:32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告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车库综合楼一层店面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月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20933元,第四年起(含第四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产权证尚未办理,面积约564平方米,简单装修。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赁用途:仅限经营金融行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
  四、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原承租方参与竞租不受此条件限制)。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3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非经济活动及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5、承租方对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6、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7、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8、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赁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房屋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1、承租方空置标的房产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9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87271926;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女士、陈先生;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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