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简化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的通知

闽机管函〔2018〕321号

来源:住房保障处 2018-08-15 11:09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在榕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榕有关单位,有关申请人:
  根据《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精神,为方便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人,妥善解决已配租人员提出的合理改善需求,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调整简化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登记轮候次序排名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制度
  (一)我局将定期(每3个月一次)在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gswglj.fujian.gov.cn/)公布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登记轮候次序排名,并在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轮候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复核后调整的轮候次序排名有效期为3个月。
  (二)申请人配租资格或评分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及时对新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在下一期公布数据中调整轮候次序排名。
  二、修订已配租人员申请调整配租轮候计分规则,妥善解决该类人员的合理改善需求
  (一)已配租单居室或合租的3人以上(含3人)家庭,申请调整租住两居室公共租赁住房的,从其配租单居室之前的首次申请时间开始计算轮候得分。
  (二)已配租单居室或合租的2人家庭,申请调整租住两居室公共租赁住房的,从其配租单居室之前的首次申请时间开始计算轮候得分,其中调整申请经我局受理之前时段的轮候分折半计算,受理之后时段的轮候分正常计算。
  (三)已参与合租的单身干部职工申请调整配租单居室的,从其调整申请经我局受理时间开始计算轮候得分。
  三、简化配租申请人资格和个人情况复查及配租程序
  (一)按照省直公共租赁住房清理腾退的实际情况,我局将不定期以电话、短信、邮件或在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等适当方式,通知最近一期公布的轮候次序排名靠前的人员提交配租复查所需材料(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具体通知人数按可配租房源数增加一定比例确定。配租申请人收到我局通知或需提交复查资料名单在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后,有意向参与配租的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住房保障处提交复查所需材料。在上述时限内未提交复查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对于连续两期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复查材料且无合理缘由的,不再列入下一期的轮候次序排名。复查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开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2.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含历史和现状)原件;
  3.影响申请资格和轮候次序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若因配租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造成复查后可配租人员数量少于可配租房源数量的情况,我局将按轮候次序排名依序通知后续轮候人员提交复查所需材料,直至复查后符合配租条件人员数量等于可供配租房源数量。
  (三)对每次配租复查情况,我局将在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复查情况公示结束后,我局将按规定程序组织选房,选房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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