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建人才公寓和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项目选房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保障处 2023-06-08 15:33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各有关申请人:
  福建人才公寓和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为做好该项目选房预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及价格
  该项目共8幢512套限价房,均为高层带电梯毛坯住宅,其中人才公寓102套,普通限价房410套。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核定,人才公寓销售均价为14956元/平方米,普通限价房销售均价为15392元/平方米。各户型房源套数、一房一标价情况等请于6月7日至14日规定时间内至看房现场详细咨询了解。
  二、选房对象
  该项目人才公寓选房对象为公布在省人社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福建人才公寓二期申请人名单》中的申请人,普通限价房选房对象为公布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申请人选房顺序名单》中的申请人。
  三、选房具体安排
  根据名单中的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先进行人才公寓选房,再进行普通限价房选房。具体如下:
  (一)选房时间
  1.定于2023年6月16日开展人才公寓选房工作,上午安排选房顺序号1-60号的申请人选房,下午安排选房顺序号61-123号的申请人选房,直至人才公寓房源选完为止。
  2.定于2023年6月18日至6月21日开展普通限价房选房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6月18日上午,选房顺序号1-6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18日下午,选房顺序号61-12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19日上午,选房顺序号121-18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19日下午,选房顺序号181-24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20日上午,选房顺序号241-30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20日下午,选房顺序号301-36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21日上午,选房顺序号361-420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21日下午,选房顺序号421-484号的申请人选房。
  6月21日选房顺序号410号之后的申请人,也需按规定时间到达选房现场,并视房源剩余情况安排选房,直至普通限价房房源选完为止。
  3.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到后选房。每日上午签到截止时间为8:50,选房开始时间为9:00;每日下午签到截止时间为14:20,选房开始时间为14:30。6月21日选房工作全部结束前,迟到的申请人将安排在其实际到场时该半天正常选房的申请人选房完成后依次递补选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从未到场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选房资格。
  (二)选房地点
  福建人才公寓和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幼儿园现场(晋安区新店镇崇福路35号,即新店镇东园村67号新嘉小区北侧)。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因目前人才公寓申请人名单尚处于公示期,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名单若有变化,将以届时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6月16日下午选房工作完成后若人才公寓房源有剩余,剩余房源将作为普通限价房供申请人选房,并按普通限价房价格销售;6月21日下午选房工作全部结束后若普通限价房房源有剩余,剩余房源配售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每位申请人及配偶(含同时申请人才公寓和普通限价房的申请人及配偶)只能选购1套住房,入场选房时间不超过5分钟。有意愿选购车位的申请人,在选房同时选购车位。
  (四)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选房,本人无法亲自到场需要委托他人选房的,需提供本人签字并按指印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受托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受托人与本人非配偶或亲属关系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受托人与本人关系证明。
  (五)选定房源后,确认单上只能签申请人一人或申请人及配偶两人姓名(有签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购房人需与确认单上选房签名情况一致,不得更改。
  (六)选定房源后,需按照选购户型不同当场缴纳数额不等的定金:选购90m2左右户型的缴纳20万元;选购120m2左右户型的缴纳25万元;选购135m2左右户型的缴纳30万元。有选购车位的,另缴纳车位定金3万元。定金需集中在1张银联卡(储蓄卡,非信用卡)上,请每位申请人或受托人携带银联卡现场刷卡缴纳,不收取现金。选定房源后未当场缴纳定金的,选房结果无效,该房源将并入后续选房申请人的可选房源中。
  (七)开发建设单位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于6月下旬开始与选定房源的申请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签合同具体时间、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以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为准)并收取首付款(已缴纳定金将转为首付款)。申请人选房后又放弃购房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购买权利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因选房场地有限,为保证选房工作的顺利进行,每位申请人或受托人最多只允许再携带一人入场选房。由于停车场地有限,请申请人尽量不要驾车到现场。
  (九)本通知内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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