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公务车辆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通知
来源:车管处
时间:2014-04-22 10:38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交通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0〕2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于2011年作出《关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通知》(闽交财〔2011〕13号),鼓励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实行电子不停车收费。为推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车辆全面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是构建智慧交通,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公务车辆通行费支付,节约管理成本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创造环保、舒适、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般公务车辆,争取于2014年9月底前全部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全面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支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三、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一般公务车辆给予车辆通行费5%优惠,同时各电子收费客服网点还应给予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的优惠。
四、省高速公路各电子收费分中心与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各电子收费客服网点将提供预约定点上门安装服务。各单位在办理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各电子收费客服网点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1)。
五、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不停车收费的宣传推广,各级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准时安装到位,努力实现公务车辆“全覆盖”。各单位应将具体联络人员、车辆数量等信息于2014年4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的电子收费分中心,各电子收费分中心定期汇总上报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管理中心(见附件2)。
六、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管理中心应定期将一般公务车辆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情况汇总报备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将安装情况报备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附件:1.福建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闽通卡)业务服务网
点一览表
2.各单位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信息表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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