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单位

限价商品住房二期第二轮申购配售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保障处 2024-04-01 16:33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以下简称省直限价房二期)项目第二轮申购配售工作。该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已基本建成,被评定为2023年度福州市“榕城杯”优质工程项目,将于年内交付使用。为做好本轮申购配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轮可售房源共314套,面向符合本轮配售条件的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配售,其中90户型156套、120户型131套、135户型27套。
  二、配售价格
  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核定,该项目限价房配售均价为15392元/
  三、配售对象条件
  (一)工作单位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限价房保障范围的单位除外)。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是指:单位主体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或长乐、闽侯、连江等福州市所属周边县(市、区)的省直、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
  (二)配售对象范围: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服务满3年(指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中)合同制干部职工;正式离退休干部职工。
  (三)配售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具备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2.本人及配偶(未婚的仅指本人,下同)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其他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领取公房征收货币补偿款等,下同),或虽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建筑面积未超过本人职级可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按闽政〔1995〕40号规定)。
  四、申购工作流程
  (一)符合配售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申请人可登录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gswglj.fujian.gov.cn)下载《福建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申请表(第二轮)》(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时依照填表须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表格和材料进行核实把关,通过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后在相应表格上签注意见盖章。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厅级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后,填写《福建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申请汇总表(第二轮)》(需同时报送纸质盖章表格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附件2),并附个人相关表格和材料统一报送省机关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受理。
  (三)省机关管理局复核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配售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统计分类,按照区分类别、无房优先、同等条件随机摇号的原则研究确定配售对象选房顺序名单,并在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具体分类摇号办法、公示及后续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五、售后管理
  (一)省直限价房二期配售后,购房人不得将房屋闲置、出租、出借、抵押(本套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用作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等。购房人在交房后1年内必须入住,入住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备,同时按规定腾退承租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二)省直限价房二期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赠与、置换,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福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三)省直限价房二期的购房人今后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政策性住房(含承租)。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作为1户参与申购。
  (二)各厅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本系统在榕下属单位书面转发本通知,做细做实通知传达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内部发文、逐级确认等方式确保向本单位、本系统(特别是在榕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干部职工传达到位;组织专班按规定要求汇总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认真核实把关,严格按汇总表的注释要求统一填写汇总表内容并与个人申购材料核对一致后,按时将符合要求的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三)各单位向省机关管理局报送申购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该日期同时作为配售有关条件和时间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
  (四)本轮申购配售后若仍有剩余房源,将不再组织集中配售,符合本轮配售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申请人可实时按要求向省机关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提交申请材料,经省机关管理局资格审核通过后按受理时间先后直接安排选房,直至房源售尽。
  (五)本轮申购配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机关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咨询电话:0591-87275403、87275402、87275407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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