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管局网站
2017-02-03 11:25
点击数:
字体:大
小
默认
2016年12月12日,上海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23日,杨雄市长签发第49号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上海市第一部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办法》制定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八项规定”,强化政府自身建设,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实现机关事务工作创新驱动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办法》主动适应“四个全面”战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新任务,彰显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机关事务管理的理念,是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
《办法》全文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46条。《办法》以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主要依据,在总结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对机关运行经费、国有资产、服务保障和资源能源节约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是明确了工作职责,着力推进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系统阐明了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职责内容和法律责任,为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推进集中统一提供了坚定的法治基础。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了机关事务工作运行。着力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制度和标准的统一、协调,规范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保障、资源节约等活动,促进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协调发展。三是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机关事务管理改革深化。《办法》突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保障要求,激发深化机关事务各项改革有序推进,着力实现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