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关于福建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109 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8-03 11: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关管理局制定的《福建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福建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省机关管理局
(2015年7月)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以下统称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通过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促进行政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发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省情以及驻本省与驻外省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包括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及其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省会城市,负责政务联络、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工作的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办事机构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宾馆、饭店、餐馆等)。
三、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榕和驻省内其他城市办事机构。因特殊工作需要,县级政府可选派人员到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撤销工作由各派出地政府负责。设区市政府驻福州、厦门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保留1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减至1个办事机构。设区市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省外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确有需要的,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到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政府派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整合工作由派出地政府负责,市、县两级政府派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整合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
3.规范保留机构的编制和职能。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
4.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有在编人员,原则上由派出部门将其连人带编安置到所属机构性质和经费渠道相同的单位,实行专项管理,人退编收;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根据其个人意愿安排提前退休。整合后的办事机构,超出编制和职数的,先予以安排,保留原职级待遇,今后采取人员只出不进、职数逐步消化的办法,调整到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编外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工作。
5.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要组织做好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对不需要保留或需要用于变现安置人员的资产,要通过市场公开转让,转让收入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对需要保留的资产,要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与所办的宾馆、招待所、餐馆等经营性实体脱钩,脱钩工作由派出地政府负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驻在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免收相关税费,并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
1.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现有的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经清理规范后,需填写《拟保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审核表》,送省机关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因从事专项工作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和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应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但应当严格控制。因从事专项工作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2.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省机关管理局是省内各设区市政府驻福州办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内各设区市政府驻厦门办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省经信委是外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内城市办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办事机构党团管理、服务协调、监督运行、提出建议、协助考核等工作。办事机构涉及登记、备案、年审和注销等工作,由驻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3.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各派出地政府和当地办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各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要加强与驻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及时沟通办事机构工作情况,在考核办事机构工作时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4.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公务接待管理。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要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要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派出地与驻在地之间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沟通协调驻在地政府职能部门,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5.完成好派出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全省清理规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级及所属县(区)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和时限推进:
(一)拟定方案(3月9日-7月22日)。已对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征求意见,拟定全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
(二)复查核实。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对前期报送的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复核,拟定本级和本级职能部门、所辖县(市、区)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方式(方式包括:保留、撤销、整合及脱钩),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清理规范方式明细表》,对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还需填写《拟保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审核表》,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三)呈报审批。9月1日前,省机关管理局核实后,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分类实施。省政府审批后,派出单位组织开展撤销、整合、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清理规范工作。10月31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填写《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明细表》,各设区市政府检查复核《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明细表》并填写《各设区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报省机关管理局。
(五)总结上报。12月1日前,省机关管理局汇总我省清理规范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要抽调专门人员,严格核查所属驻外办事机构,对照清理规范要求逐一核实,逐一清理,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保稳定。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各派出地政府要制定周密的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宣传政策,使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取得相关干部职工理解和支持,做到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
(三)严肃纪律。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做到应撤尽撤,不得弄虚作假、隐匿瞒报、消极应对。对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擅自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2016年上半年,由省机关管理局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就清理规范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视情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清理规范方式明细表
2.拟保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审核表
3.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明细表
4.各设区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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