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公租房承租人承租资格核查的通知

来源:住房保障处 2021-08-03 11:22 点击数: 字体: 默认

省直单位公租房承租人:
  按照省委巡视整改和省纪委监委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决定对省直单位公租房承租人承租资格进行核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20年8月31日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户。
  二、需提交核查材料
  (一)承租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编在职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情况有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配偶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复印件,或提交由居(村)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现状和历史)原件;属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2.新增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现状和历史)原件。
  (三)承租人属未婚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声明参考范本可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栏目中下载)。
  (四)已购置私房但尚未主动报备的,还需提交房产证、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材料提交
  (一)省直屏西住宅小区98#楼公租房承租人于8月31日前将核查材料交至省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二科(鼓楼区华林路80号屏山大院内6号楼610室)或物业处指定地点(由省机关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二)省直秀峰小区公租房承租人于8月31日前将核查材料交至省直秀峰小区1号楼物业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一)经我局函询福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部分公租房承租人已购置私房,但尚未按省直单位公租房管理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主动向我局报备或退出房屋,请有关承租人按本通知要求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重新审核承租资格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承租人,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并通报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请有关承租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核查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同已不符合省直单位公租房承租条件,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五、联系方式
  省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二科:13959139524,13860663420,87838710;省直秀峰小区物业办公室:87913110。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